1、 法定代表人填写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需要从工商局领张公司登记备案书(或者从工商局网站上下载),根据要求进行填写。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服务范围
注册登记/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工商注销
疑难名称核准/工商年检/提供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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